有打假人士说,社会上出现伪劣假冒产品多的现象,是由于实行产品免检制度引起的。其实,这种说法不妥。实行产品免检制度,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政府对产品质量的有力干预,是对企业和民众利益的保护。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费太安先生曾经说,没有政府的扶持,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做大做强。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对免检产品的某些不正确的看法,只能在市场经济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某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逐步完善和改进。深入了解免检制度产生的背景和作用,既有助于对免检制度全面认识,也会从中悟出"没有政府的扶持,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做大做强"的道理。
1.免检制度产生的背景
市场经济制度在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开始被人们认可和重视,是免检制度产生的条件。具体讲免检制度的产生背景或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生产的随意性检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加大企业成本。在实行免检制度之前,我国大型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最乱的时候一天可以碰到好几个部门来抽查。这样的检查不但使企业成本增加,而且浪费了,企业不少的精力,使企业小能专注于生产。
(2) 鼓励企业创品牌。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进而推动国家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企业的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产品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全国范围内行业前列等条件,才能获得免检资格。免检产品企业是有一定实力的,政府希望这类企业能够再接再厉打造中国名牌、世界名牌,提高我国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3) 以政府的信誉支持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从整体上讲,我国企业的实力不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限。但是在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尽快地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就是国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企业竞争力一方面靠的是企业自身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实行免检制度也就是利用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和信誉帮助企业提高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2.免检制度的作用
实践证明,免检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实现产业升级,进而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方面发挥了作用,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其作用如下:
(1) 实现了扶优扶强。在产品的推广和销售过程中,免检制度对于提升企业品牌的信任度有极大的好处。有关调杏表明,获得免检资格后,85.7%的企业销售额出现增长,平均较上年度销售额增长38.6%;79%的企业年利润有所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38.4%。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利润的大幅增长,也带来了国家税收的大幅增长,平均较上年度增长81.8%。许多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后质量价格比提高,并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获得免检后,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出现大幅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135%。
(2) 减轻企业负担。免检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这些大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抓质量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据统汁,1489家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每年减少检验费用支出总计近1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减少检验费用支出达6.7万多元。
(3)降低消费者交易成本。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行为人的有限理性,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不可能达到一般均衡下的最优状态。这种情况在我国现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消费者搜寻信息、比较商品的成本是高昂的。实行产品免检制度能够引导消费、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4) 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政府部门组织商品质量检查,企业为此要支付费用、花费精力,同时政府方面也要支付成本。如果有一些企业及产品信得过免去一些烦琐的检查,政府也减少了工作量,降低了政府费用。
国家免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在消费者看来它是权威的,对引导消费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期,没有政府的扶持,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做大做强,所以在培育市场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在免检制度的带动下,一批企业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同时它们又在本行业企业中发挥了带头示范的作用,促进了更多企业的成长壮大。
3.免检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免检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免检制度实施几年后,一些问题接二连二的出现,主要是免检制度在制度设计以及现实执行上存在不完善和不到位的情况:
(1) 免检制度在利益机制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可以看出,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一项举措。然而,扶持企业的政策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否一致就成了问题。我们知道,企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经常是对立的。免检制度将这种对立利益"平衡处理器"交给了企业,由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负责,难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往往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免检产品没有把好入口关。免检制度正式建立实施于2001年,从2001年3月对第一批8类产品、32家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发展到目前的105大类产品、2152家企业,增长速度不可谓不快。从数据可以看出获得免检产品资格的企业增速迅猛,实际上,一些企业为了"免检"巨大的附加价值而想尽办法争得免检资格,把很多精力放在做评估上,放在做表面文章上,而企业产品却未必如人意。这些企业虽然获得了免检资格,但产品质量却不一定有保障。欲速则不达,免检制度的发展也是一样。
(3) 对免检产品的质量监督问题。质检总局一方面规定,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单位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将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罚。另一方面又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设想一下,不检查是不合理的,而检查了就是违规的。那么质监部门如何发现免检产品确实有质量问题?近几年来名牌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几乎都是质监系统以外的执法部门查出来的。这表明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监督存在真空。
(4) 对免检产品失信的问责机制不健全,处罚太轻,是免检产品频频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按理这是一项严格的处罚,但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往往从保护企业、促进招商引资等角度出发减轻处罚,企业失信的代价因此减少很多。
4.完善免检制度的途径
(1) 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免检制度有关各方的利益和谐统一
以美国为例,美国制定了强制性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由政府对于一些产品质量不能依靠市场解决,涉及到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用器械等,以及由政府部门采购或由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而对目录以外的产品,为避免重复检验或试验,政府可以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商对部分产品不必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产品质量的检验和认证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让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市场竞争来解决。有专家提出,这样的做法平衡了免检制度和公众利益,值得我国借鉴。从理论上讲,一项制度能否顺利实行,重要的一条是制度的关联方具有协同利益。企业和消费者具有了共同利益,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为消费者考虑,那么产品免检制度执行成本将更低,也更符合社会利益。
(2) 提高免检产品的资格条件
免检的标准要有一定的高度。要严把免检产品的条件和审定程序,不能让低标准、低质量的产品获得免检资格。这涉及到免检的评价体系。提高免检资格的门槛,不仅仅看企业在行业中的规模、销售额,更主要的是看商品的质量、企业的素质、售后服务体系的完善状况以及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满意程度等。要综合评价企业的信誉程度,给真正好的企业赋予免检资格。严把人口关,这是保持免检公信力的关键。 (3) 加大对免检产品的监督
免检产品并非免于查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由此,我们知道,该《办法》规范的是质量监督检查,并不包含计量和标准化监督检查。也就是说,质监部门对免检产品可以进行计量和标准化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行为仍依法处理。此外,《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免检产品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包括行政临督和社会监督。其中行政监督表现在,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社会监督表现在,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而且免检不是终身的,其有效期为3年,3年后必须重新申请。应该说,有了这些措施,免检产品的质量是有保障的,是值得消费者信赖的。如果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样可能被迫究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因免检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当然有了制度,关键在于现实的执行,如果不能严格操作,再好的设计也形同虚设。
(4) 加重对违规失信企业的处罚
国外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一般都从重处罚,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如在美国,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均属犯罪,对产、销者可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无限额的罚款,并可以处5年以下的监禁。法国法律的严厉与美国相比毫不逊色,如规定,不准向年老体弱者推销假冒商品,违者可判5年监禁和6万法郎罚款;对购买仿冒品构成走私罪者,海关有权没收其物品,罚没金额可达走私产品价格的1~2倍;对生产和销售假药、损害人畜健康者,要处以50万法郎的罚款和判处4年徒刑。由于这些国家的处罚方式十分严厉,从而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者在经济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锒铛人狱,所以,谁也不敢轻举妄动。因此我国也要加大处罚成本,让经济人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中,选择长期行为更经济。这样,企业就会有内在动力严把质量关,提高商品质量。
(5) 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免检产品出问题,在制度之外也反映了当前企业、社会的诚信问题。国家免检体现的是政府对企业的信任与鼓励,但在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不少企业缺乏诚信的背景下,免检制度的实施难免遇到种种阻力。企业一旦把国家免检作为牟利的手段,就会离诚信越来越远。企业是构建社会信用环境的关键环节,其信用体系涵盖企业价值链卜的全部环节,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尽快构建中国企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